陵园墓地网站建设方案(陵园墓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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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陵园墓地网站建设方案,以及陵园墓地设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墓园总体布局设计的方法 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陵园墓地网站建设方案,以及陵园墓地设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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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园总体布局设计的方法

墓园总体布局设计的方法

总体布局的合理与否事设计的关键。成功的设计方案它的总体布局必定是完备、合理的。墓园设计自然也不例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墓园建设要求再也不是以往的那种缺少统一规划、树种配置单一、区划功能单一、缺少层次感和园林艺术感的“传统”公墓了。现代的城市公墓建设要求向着园林化、艺术化、立体化、个性化、产业化的方向迈进。它具有殡葬功能、追思、缅怀功能、传承功能、更生功能、生态功能、休闲功能等多功能区的综合特殊公园。在进行公墓规划设计时,至少要从三个层次考虑,一是要为日常的殡葬活动服务,二是要为周末的殡葬活动和顺便郊游服务,三是要为每年较为集中的几大祭奠活动服务。

1 合理的功能分区

一个场地布局成功与杏,主要的就是对空间处理的好坏。所谓空间就是由点、线、面、体等组成的一切场所的总和。园林空间是一种无形的、宏大而连续流动的客观存在。它随欣赏的需要可放可敛,带有时间的因素,是流动和变化的。而景观空间是由地面(地平面或水面)、垂直体(植物、建筑等)、顶面(即天空)等构成的。

根据殡葬园林的景观的空间特点可分为动感空间和情感空间。动感空间的特点又可分为流线型空间、波浪型空间和直线性空间。根据这些特点可以指导我们对场地的空间构图的设计。比如说流线型空间的变化常常形成动感极强的景观韵律,连续的流线变化构成视线导向性。在流线主线上,布置色块、点景等的应用,使得流线语言所表达的线性魅力更为清晰。在流线的波动中,空间的平面层次更易于表现;波浪线的'变化比流线型更具规律性,动感空间在波浪线的应用上,注重其有序的线型变化特点,在有序的空间中形成韵律。硬质景观在应用中,强调其色彩的变植物材料的组织以其具备修剪特征的植物品种成为主要构成元素,重点突出线的变化韵形成动感空间强烈的视觉感受效果:直线型空间线能形成壮美、崇高、严整、庄严的景观。直线的变化往往形成简洁、豁达的视觉效果。在以直线为主要线型的殡葬园林景观处理中,常以不同材质组织其园林景观效果。直线变化韵律的常规手法是同道路成平行的方向,来处理以直线为母线的园林景观的变化,或以折线的方式同道路方向相一致,而与道路相垂直的直线段落处理,使得园林景观史加生动,并保持了直线的固有特点。直线型道路的方向明确,对景单一,游人行走速度较快。在垂直线的应用中,组织其长短的空间,形成具有曲线韵律的空间格局,可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为观看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根据情感空间的时代空间、艺术空间、地域空间和文化空间等不同特点的空间又可以指导功能分区的规划。一个公墓园区的功能分区要做到整体化。一是墓园建设要与周围环横相协调,互成整体;二是墓园建设要根据当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精心规划,合理建设,对铺设道路、修建停车场、兴建景点、划分墓区、绿化美化等布局,要求统筹安排。做到既能满足丧主消费心理需求,又能方便服务,显示出公墓自身完整的特征。对于当代的城市墓园规划设计来讲,殡葬活动区、墓园区教育文化区和休闲活动等区划是必不可少的。

墓区规划的效果直撞影响着公墓的整体形象及经济效益,墓区划分应块小、规整。墓区与墓区之间应该用绿化带隔离,尽可能地在墓区与墓区间保留一定的绿地,在墓基的设计上,尽可能地占地面积姿小,在墓碑的设计上,其高度应尽可能降低。从使用功能上墓区可分为墓葬区和寄存区。墓葬区就是客户为逝者骨灰安葬、祭扫的区域,寄存区就是丧户为逝者骨灰寄存、祭扣的区域,包括塔葬、楼葬、亭葬、壁葬等。以墓地的文化含量及价值,墓区又可分为商品墓、艺术墓和名人墓。商品墓区就是在划块的墓区中,成批开发制作的墓石、墓穴,由客户自行选购;艺术墓即独立设计开发制作,具有一定艺术风格、观赏价值的墓石。

在墓园规划时还要注意协调水系、林木、草坪和建筑物的关系,合理组织园林空间,充分利用植物造景,点、线、面紧密结合,增加树种和绿化层次,形成理想的艺术构图和景观特色充分发挥公墓的园林功能。但是,公墓毕竟与公园不同,公墓以绿为主,着重墓周边绿化,道路两侧绿化,墓区绿化和游憩区的绿化,绿地率应达25-35%,绿化覆盖率应达到40-60%。

配套设施的布局与规划。除上述必须的项目外,墓园还需要有配套设施的布局与规划。要害园需提供相关的服务设施,如停车场、给排水、供电、广播、通讯、消防、标志等相关服务。停车场是现代墓园不可缺少的服务设施。停车场的大小及设立方式取决于墓园规模及已销售墓穴的数量。由于墓园的停车场使用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季节性,所以墓园的停车场不必像城市的停车场那样标准,可进出。通道的两旁稍加平整,铺垫一些沙石作临时停车场用,也可利用荒地略加平整,因地制宜即可。给水主要应满足本园的生活及建设绿化用水及祭扫时客户用水。给排水设施也是现代墓园建设的一项重要设施。给水应达到防疫部门的卫生要求。排水应符合环保和水利部门要求,应有系统完善的暗沟排水管道,保证排水畅通,特别是排水系统应考虑洪涝灾害。公墓安全工作非常重要,消防设施就是必要的安全保障,消防管道、消防器材应布局合理,要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其他如供电、广播、通讯等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

2 完备的交通系统

道路具有引导、欣赏、服务、管理与交通的作用。园路的布局要与墓园的总体规划布局一致,自然式墓园中的园路布局自然流畅,规则式墓园中的园路布局庄重严整,现代墓园注重从功能出发,多为综合性布局。园路要疏密适度,通常墓园内的道路面积不超过全园面积的10%。园路的设计要与排水系统相结合,要主次分明。园路可适当进行铺装,以提高其艺术性。

城市墓园的道路系统包括内部道路和主入口与外部连接的道路。墓园主入口与外部连接的道路在设计时要考虑到改善祭扫高峰时车辆拥挤的状况。应分设宽敝进出通道,有条件的话,东辆原路进出,以便于及时安全、有效地疏散车辆和人流,同时路边应设人行道,做到人车分流。而墓园内部的道路是连接墓园内不同区域空间的线性单元,同时也是把不同景点组成连续景观序列的视觉走廊,是墓园与自然环境进行交流和融合的网络,应该具有维系和推动整个公墓的动态美,道路两侧的建筑、广场等设施,其空间结构应该有明显的格局,由标志性建筑物(包括园林小品等)形成的建筑群,构成有开有合、视野有大有小,视点有高有低,视角有仰有俯的视景,具有变化的韵律和明快的节奏感。设计时应主次分明,简捷便利,以利于客户快速到各墓区。园路一般有以及路,指墓园内部的环行道路,主要用于消防救险、材料运输及人员运送。路宽宜在3.5米以上,一级路应尽可能地设计成环状道路,路面宜用彩色连锁砖石材等铺设,有一定的色彩感,增加园的祥和气氛。二级道路指导墓园内联系各墓区的道路,路宽宜在2米以上,路面宜用彩色连锁砖、石材等铺设。二级道路指墓园墓区间的道路,路宽宜在1.5米以上,路面宜用彩色连锁砖、石材等铺设。墓间道路指墓园墓区间的道路,路宽宜在0.8米以上,路面宜用彩色连锁砖、石材等铺设。

道路的绿化要注意在主道两侧种植行道树,应尽量选用乡土树种、常绿树种,不宜用落叶树种,以免秋天落叶满园,增添凄凉、悲伤之感。为美化道路,可设路边花坛。

3  统一的建筑布局

城市墓园建筑的环境美,如今已由建筑的单体设计转向群体设计和环境设计,从整体的环境考虑,使建筑组合形成有限的物质文化空间,使人——建筑——自然环境相互谐调。建筑空间(结构空间)的创造,遵循建筑科学和建筑美学的规律性,力求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尽可能处理好实用空间与视觉空间的关系,使建筑实体分割出米的实用空间,组合为在时间上变化的序列;建筑实体与其外观造型,在面、线、点、体量、质地、色彩的组合上,成为在空间上变化的序列,产生整体的综合形象。城市墓园的现代建筑群一方面要体现时代性、民族性、地方性,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新、旧建筑群的整体谐调,尤其要注意殡葬功能建筑的特殊性。

建筑物的设置与布局被要求更加全面化和人性化了。现代墓园不仅是处理骨灰、遗体的场所,也是具有纪念意义的人文公园。为了突出墓园的现代性、服务性,建筑物按其在墓园内的功能可分为服务、管理、业务和其他功能性用房。

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公共厕所,休息室等。园区内的厕所应布局合理,标志醒目,有必要的指示路线或方向。管理用房主要有办公室、档案室等。办公室应分布在行政办公区内,无论是经营性墓园还是合资墓还是陵园等,它都是必不可少的部门,应具有必要的现代办公设备、设施。业务用房主要有接待室、治谈室等。由于公墓销售主要争取坐门等客的方式,客户对公墓的了解主要通过接待部门进行,所以墓园要重视接待室的建设,它应坐落在主门旁显眼位景。内部环境要庄重祥和,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4 地形地貌的利用与改造

在墓园建设中,建筑、铺路、排水等都会遇到利用和改造地形地貌的问题。首先,地形设计要满足功能上的要求,比如殡葬活动场地要求地形平坦,欣赏自然风景要有起伏多变的地形。其次,地形的改造要考虑节约成本,尽量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原地的山石、土方;做到利用为主、改造为辅、因地制宜。第三,地形的改造还要符合自然规律如土壤的物理特性,山体高度与倾斜面的关系,符合排水要求等,使工程既合理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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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亡故居民的安葬权益,维护公墓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骨灰墓穴公墓、骨灰树葬公墓、骨灰格位公墓等。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修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

对在公墓外散建的坟墓,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迁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第七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省民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全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第八条 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或者市民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一)建立公墓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新建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当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新建经营性公墓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第十条 公墓的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祭祀焚烧场所应当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公墓的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

公墓建造墓位和墓碑应当减少水泥、石材等难降解建筑材料的使用。鼓励采用节约资源的可替代新材料,提倡使用卧式墓碑和非白色碑体。

禁止建造超标准墓位和墓碑。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县或者市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力的原则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域和范围内开展服务,不得跨地域和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并采取其他减免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下列亡故居民用户选择在免费区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待遇人员;

(三)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

(四)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五)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六)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七)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

(八)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确定墓位价格后10日内,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物价部门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不得哄抬墓位价格和进行价格欺诈。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高、中、低分档设置不同价位的墓位供用户选择。以所有墓位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为标准值,高于标准值30%以上的为高价位,低于标准值30%以下的为低价位,在标准值上下30%区间的为中价位。中、低价位墓位的供应量不得低于总供应量的70%。

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乡(镇、街道)及下辖的村(居)民委员会面山范围;

(四)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五)水库、河道保护及面山范围;

(六)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第十条 建设乡(镇)级以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建设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在审核和审批时,应当征求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建设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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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失误 致使杭州南岸花城业主与公墓毗邻而居06-02-23 13:51 发表于:《中国城市论坛》 分类:未分类

规划失误 致使杭州南岸花城业主与公墓毗邻而居

来源: 2006年02月16日 《小康》杂志

在连续十余天的寒冷之后,2005年12月23日的杭州终于有了些温暖,这丝暖意,似乎是对南岸花城业主们维权的一份鼓励。但显然,“三九寒天”其实才刚刚开始。

这个“三九寒天”并非指一年中最冷的那几天,而是突如其来的“公墓事件”,让南岸花城500多位业主感到“心寒”。

“阴阳”两界一墙之隔

2005年12月8日,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南岸花城”的业主发现,紧挨着东区围墙外,突然出现了一个挂名“杨岐山三江生态陵园”的大型公墓。据了解,此陵园现在占地20亩、设墓穴1400穴;二期增加20亩、增加墓穴8000穴。

“陵园在极其隐蔽的状况下施工,从2005年8月左右开始,这里围墙高砌,铁门紧闭。我们发现时墓地已经建设完毕,工程已经在收尾阶段,在南岸花城北入口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成千个阴宅已经整整齐齐排列,最让人不解的是该墓地与南岸花城仅仅一墙之隔。”一位业主向《小康》描述。

另一位业主在“南岸花城业主论坛”网站上写下了这样的一段伤感话:买下南岸花城的房子,令我追悔莫及。我并不富有,一百多万的房款,有自己多年节衣缩食存下的,有向亲友暂借的,还有巨大的一笔按揭贷款,需要一个月一个月地还。可是谁料想,与我翘首企盼的家园一墙之隔,竟然有个三江陵园!陵园紧挨家园,墓地相邻小区,南岸花城一夜之间成为横跨阴阳两界的“特色小区”。试想一下,白日里,隔三岔五地听到出殡人的鞭炮声,哭号声;午夜时,万籁俱寂,令人胆战心惊的坟场边,除了守陵人,还有谁能够坦然居住? 恐怕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这样的心理承受能力亦或是另类到愿意花上百万去充当一个守陵人吧。

对此事件,南岸花城业主们彻夜难眠、忧心如焚。他们怎么也想不通,为何要在一个高档住宅区一墙之隔的地方建造如此规模的公墓?它究竟是怎么选址立项的?

审批单位不知墓地紧邻小区

“杨岐山三江生态陵园这个项目我们是批过的,大概是2004年夏天,由萧山区的义桥镇政府报上来的。”2006年1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计划发展局一位姓王的负责人对《小康》说,这个项目的目的是为了配合2006年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下称休博会)的召开,位于萧山区的东方文化园是休博会主会场之一,而其周边(包括杨岐山上)存在着数目众多的乱坟、野坟和旧坟,满目疮痍,确实有碍东方文化园的观瞻,所以2004年10月份我们就批了这个项目。

据介绍,由于历史原因,南岸花城住宅区和东方文化园之间的杨岐山上散落着1400余座原村民的坟墓,对杨岐山风景区整体景观的影响很大。因此由萧山区休博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闻堰镇、义桥镇政府负责选址、落实用地并组织实施,开工建设占地20余亩,立项名称为“三江陵园”,实质为乡村公益性生态复葬工程。

对此,南岸花城业主表示,好事也应该科学论证,精心组织。这个项目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相关单位在“三江陵园”的选址论证、方案确定、散坟迁移等重大问题上草率从事,居然将杨岐山上的散坟,全部集中迁到了花城的隔壁,规模巨大,触目惊心。

这位王姓负责人说:“当时建设三江陵园的报告中并没有提到杨岐山旁边还有一个高档住宅区“南岸花城”。报告是萧山区义桥镇送上来的,陵园的位置也属于义桥镇管辖。而南岸花城所处的位置却是由同属萧山区的闻堰镇管辖的,从地理位置上看,分属两个镇区的南岸花城和三江陵园却只有一墙之隔。”他表示,此前并不知道三江陵园与南岸花城离得这么近。

南岸花城与陵园分属于两个镇,如果说在选址问题上两镇没有及时沟通或许还说的过去。但是,杭州市萧山区休博会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关于东方文化园杨岐山迁坟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一定要按照区民政局审核同意的方案,高标准建设好生态公墓,并做好相应的基础配套等服务工作”。那么,萧山区民政局应该不会不知道所要建的三江陵园就在南岸花城旁边吧。

《条例》“滞后”还是执行“超前”

据业主反映,三江陵园的报批、审核从来没有征求过南岸花城业主的意见,南岸花城的业主从来也不知道紧挨住宅区有这样规模的公墓存在。事发后,业主们上访政府相关部门发现,该公墓早于2004年10月22日就已经立项,但是直到最近公墓事件爆发,业主们才知道该公墓与南岸花城仅一墙之隔。

事实上,对于墓地的选址,浙江省有明文规定。《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4条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三江陵园的选址离南岸花城如此之近,显然违反了《条例》规定。然而,萧山区民政局对此的回答却是“《条例》滞后”,这令业主们惊讶万分。有业主气愤地说,“这是公然漠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新的《条例》出台之前,就可以无视原《条例》的合法性而自行其是?是不是轻描淡写地认为《条例》滞后了,就可以为所欲为? 且不论新《条例》会如何制定,就按照萧山区民政局所引证的浙江省政府办公厅[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 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里面提到‘三沿五区’的坟墓要进行整改,政府的意思难道是要把散坟都整到居民住宅区隔壁来吗?”

业主维权一波三折

为了能让南岸花城“公墓事件”最终能够得到圆满解决,2005年12月14日,业主们自发成立了“南岸花城业主维权小组(下称维权小组)”,开通维权热线电话及电子邮箱,并将事件进展情况随时通知《小康》。

“希望通过调查事件的真相,以稳定业主激动的情绪。我们要查明事实,不要让不明真相的弱势群体为此事件而受伤。还我们一个和谐、宁静的南岸花城,还我们这个城市一份宁静与和谐,还我们法律法规一个严肃和公正。” 维权小组如此定位自己。

维权小组的工作得到了广大业主的信任和支持,他们纷纷解囊,为维权小组活动募集资金,以解决维权过程产生的交通汽油费、资料文件印刷费、热线电话维护费以及取证所需要的费用等。

从2005年12月16日开始,维权小组在多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先后发出了《致政府相关部门的紧急呼吁书》《给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萧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紧急呼吁书》《致萧山区民政局的公开信》,并上访民政、计划、土地、建设、规划等等相关部门,呼吁紧急暂停南岸花城项目围墙外的杨岐山坟墓迁址复葬工程,请求政府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的精神,重新规划和制定杨岐山坟墓的迁址复葬方案。

2005年12月28,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三江陵园的相关工作已经暂时停顿。维权小组表示,虽然事情朝着利好的方向发展,但这只是阶段性的胜利。业主的要求是撤消三江陵园的立项和审批,迅速恢复山体原貌;对已迁入的墓穴及杨岐山上的散坟在近期另行选址并迁移;如果以上两条不能实现,南岸花城业主要求就“三江陵园”的立项进行公开听证会。

2006年1月16日下午3点,《小康》收到维权小组发来的手机短信:维权行动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江陵园将予搬迁!随后,记者在“南岸花城业主维权论坛”网站上也看到了维权小组发出的维权通报:经萧山区民政局、信访办、以及义桥镇和闻堰镇当地政府部门的多渠道的确认,原“三江陵园”将另行择址搬迁,现在正把水泥墓穴从陵园搬离,相关工作已经近半。

谁为规划失误埋单

在春节即将来临之前,这确实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南岸花城业主历经一个多月的维权历程终于有了结果。但是整个事件并没有完全结束,正如维权小组在通报中所说,“南岸花城的梦又开始延续了,也衷心希望杨岐山村民的散坟得到妥善安置。”

据悉,三江陵园内已经有闻堰镇的26座散坟迁入,而现在三江陵园将予搬迁,也就意味着,刚刚迁入的这26座散坟还得再迁走,它们的家属会以怎么的心情去接受这个事实呢。

《小康》在萧山区民政局采访时一位干部说,建设三江生态陵园主要是为了把这些散乱的旧坟集中起来,进行有序布局,若建成后,整个外观环境肯定会大大改善。当然,整治山野乱坟、旧坟也符合杭州市政府的环境治理精神。这个工程已经叫停了,也没什么好说的。

“三江生态陵园的事,我们不是很清楚。选址工作主要是由民政部门来做的。现在已经停工了,再谈这件事没什么意义了。”萧山区国土资源局一位姓陈的同志也不愿再谈此事。

但是,真的没什么好说的了吗?南岸花城业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占地20亩三江陵园墓地建设的资金投入,搬迁陵园所需费用,重新选址再建陵园还需要大笔资金,这些损失该由谁来埋单?《条例》第24条规定:“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可见,公墓的选址立项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板子”也不能都打在某一个部门的屁股上。

“公墓事件”的真正原因,或许正如一位业主所说,其背后隐藏着某种见不得光的交易。(文/李秀江 阮加文)

(应南岸花城维权小组要求,文中所指业主均隐去具体姓名)

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陵园墓地网站建设方案了加强公墓管理陵园墓地网站建设方案,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军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等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公墓管理工作,将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公益性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将骨灰入公墓安葬,文明节俭操办丧事。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辖区居民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公墓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者组织。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墓建设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第六条 公墓布局应当方便群众安葬骨灰和祭扫,满足多层次安葬需求。

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公益性公墓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鼓励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或者多个行政村联建。

服务于城市居民的公益性公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设,设区的市可以统筹建设。

经营性公墓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墓规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鼓励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水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法。对在公墓规划区内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免费提供安葬服务。对采取生态安葬的居民当地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器官、组织的逝者规划建立集中纪念设施。第九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按规定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统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一次规划、预留、保障公墓建设用地,按照需求分期建设公墓。第十一条 建设公墓应当保护自然环境,体现节地生态,减少硬化面积。推行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墓区内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行道路、停车场、厕所等便民服务设施。

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应当按照总规划面积20%比例建设公益性公墓。

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倡导使用卧式墓碑。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推行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复合利用。第十三条 公墓建设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二)将公益性公墓变更为经营性公墓;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公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特殊人员提供墓位并确保自用的除外。第十五条 公墓单位应当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安葬证明。

服务合同、安葬证明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等其他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骨灰安葬相关服务。

公益性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

(一)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四)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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