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网站建设维护(津南区网站建设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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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京铁美苑属于哪个派出所

您好,根据查询,天津京铁美苑属于津南派出所管辖范围,津南派出所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大街,是津南区公安分局的一个派出所,主要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南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津

天津津南区房价是多少

津南区位于天津市津南区网站建设维护的东南部,是连接滨海新区和天津市中心的中间纽带。近年来,津南区的房产热度一直居高不下,根据相关专业机构公布的数据来看,20个热门小区中,津南区就占据津南区网站建设维护了4个。那么,天津津南区的房价到底怎么样呢?一起来津南区网站建设维护了解一下吧。

一、天津津南区房价是多少

2018年10月份,根据专业房产网站提供的数据来看,天津津南区二手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为15682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较,同比下降津南区网站建设维护了0.9%。津南区新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为15022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较,同比下降了0.1%。说明政府的住房调控政策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二、天津津南区房产发展的动力主要在哪

1、海河教育区

海河教育区规划的常住户籍人口为10万人,园区内规划有6所幼儿园、3所小学、2所初中和1所高中。同时天津大学和南开大学天津小区也入住了海河教育区,为该区带来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和居住人群。

2、地铁建设

目前天津津南区正在建设的有地铁1号线延长线,还有地铁8号线。其中地铁8号线在海教园设置了3个站点,分别为天津大学、海河教育园区和南开大学。极大地充实了区域交通网络。

3、智能产业园建设

教育园区的规划不仅带来了大量的人口,也引进了不少的智能和科技产业,其中包括北京科研研究所、智库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央企等等,一起致力于打造产业园。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入住和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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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铁信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天津市铁信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03-15在天津市津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912室074号。

天津市铁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2MA05J5FD06,企业法人任慧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市铁信科技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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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六田园优仕公寓属于哪个派出所管辖

您好,天津第六田园优仕公寓属于和平派出所管辖,位于和平区津京路18号,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负责管理治安。本派出所秉承“以人为本,服务为宗旨”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治安防范活动,推动社会安定秩序的维护,不断提高治安防范服务质量,努力为社区及公寓各界人员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生活环境。其次,天津第六田园优仕公寓属于河西派出所管辖,位于无梁津路125号。该派出所立足区域服务,重点解决河西地区基层社会问题,坚持全面从严依法治警,努力建立安全治理网。派出所实行全日值班制度,开展以365公里社区实名管理、抓获逃犯案件、消防防护演练等专业工作,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安全保障。

天津津南区北闸口镇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的年人均事业费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应当将计划生育纳入其中,并将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权利和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十九条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新婚夫妻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育龄妇女怀孕第一个子女或者经批准怀孕第二个子女后,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证,带证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婴儿出生情况、户口登记情况及时相互提供。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进行随访,提供检查服务。

避孕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一个子女后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凭有效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其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保障居民获得避孕节育、婚前保健及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满足居民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夫妻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相关的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享受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和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进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检查。

前款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包括临时用工单位),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十四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三十五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

经鉴定为并发症的单位职工,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擅自终止妊娠的,原批准作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

居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有关收入情况。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以适当延长间隔期。

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依照居民户口登记簿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结婚并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国外生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SOS!!!天津津南区的历史!!急!!

津南概况

津南区是天津市四个环城区之一。位于天津市东南部,海河下游南岸。总面积420.72平方公里,耕地22万亩,人口42万,辖8个镇和地处市区的长青办事处。这里经济发达,社会繁荣,特产富饶,气候宜人。素有天津“金三角”之称。既是美丽富庶的鱼米之乡,又是正在崛起的外向型工业重地。

津南区地处沿海开放区,经济发展生机勃勃,各项事业长足进步,综合实力不断增强。2005年全区生产总值完成118.4亿元,比上年增长17.1%,是2000年的2.15 倍,年均递增15.9%;财政收入18.5亿元,比2004年增长40.15%,是2000年的4.77倍,年均递增36.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比2004年增长37.3%,是2000年的5.3倍,年均递增39.6%。业已形成机械、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服装、铸造、金属制品,电子仪表、环保设备等20多个工业门类。工、商、建、运、服全面发展,农、林、牧、渔各具特色。“小站稻”状若珠玑、香气浓郁、久负盛名,驰名中外。“津南青韭”、“津南实芹”、“南菜”、“西菜”等名优蔬菜风味独特。

津南区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和“外向带动”战略,把发展外向型经济做为战略重点。雄厚的工业基础,发达的文化教育,良好的投资环境,优惠的投资政策,给海内外客商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条件。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的津南经济开发区,分设在毗邻市区的双港镇和临近天津港口的双桥河镇,是全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海内外客商投资的基地。全区各镇建立的工业园区成为吸引内外资项目的载体。经过几年的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均已具备良好的投资条件,并且制定了非常优惠的投资鼓励政策。

津南区人民勤劳、淳朴、坦诚、好客,发扬团结拼搏、务实创新、抢抓机遇、奋勇争先的津南精神,正在为建设津南、发展津南而努力奋斗,津南区正迎来一个全面腾飞的新时期。我们热忱欢迎中外企业和各界人士前来投资置业,共创美好未来。

地理位置:

津南区位于天津市东南部,海河下游南岸,是天津市的四个环城区之一,是联接市中心区和滨海新区的重要通道。东与塘沽区接壤,南与大港区毗邻,西与河西区、西青区相连,北与东丽区隔海河相望。西部的长青办事处坐落在河西区界内,东部的葛沽镇是滨海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政府所在地咸水沽镇是天津的卫星城镇之一,距天津市中心区12公里,距天津港30公里,距天津滨海国际机场20公里,距铁路天津站27公里,距京津塘高速公路12公里,到北京仅需用1小时车程。

历史传统:

津南区古为退海之地,境内两条贝壳堤是沧海桑田变迁的历史足迹,现已被确定为国家自然保护区。渔业、制盐业是先民赖以生存的主导产业。葛沽镇以“九桥十八庙”和“辇会”、“花会”为特色的民俗文化而著称于世。小站镇以驰名中外的小站稻、袁世凯小站练兵等闻名遐迩。津南大地孕育出著名红学家周汝昌、电影艺术家田方、曲艺表演艺术家田连元、著名作家邢野等一代名流。建国初期,涌现出张玉伦、张凤琴、姜德玉、李吉顺等一批全国劳模,改革开放以来涌现的劳模、企业家更是数不胜数,津南大地可谓人杰地灵。

自然环境:

津南区属海积及河流冲积平原,现代的津南地貌是4000年以来,在古渤海湾滩涂及水下岸坡区,经黄河、海河携带泥沙与古渤海潮汐、风浪搬运海底物质共同堆积而成的。境内地势低平,河道纵横,极富垦殖之利。津南区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光照充足,季风显著,四季分明,雨热同期。春季多风,干旱少雨;夏季炎热,降雨集中;秋季天高,气爽宜人;冬季寒冷,干燥少雪。年平均日照时数2659小时,年平均气温11.9度,年平均无霜期206天,年平均地面温度14.5度,年平均降水量556.4毫米,年平均相对湿度64%。

自然资源:

全区东西长25公里,南北宽26公里,总面积420.72平方公里。2004年,发展畜牧养殖小区2500亩,累计达8000亩;改造鱼池7000亩,水产养殖面积达5.5万亩;新增无公害蔬菜种植2000亩,累计达到1万亩。全区地下水净储量8700万立方米,地下蕴藏着热水矿、石油天然气矿、煤和煤成气矿等资源。年平均风速3.7米/秒,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

人口与行政区划:

全区辖咸水沽、葛沽、小站、双港、辛庄、双桥河、北闸口、八里台、8个建制镇和长青办事处,173个行政村,总人口42万人。

基础设施:

(1)境内交通便利,水陆运输发达。现有公路总长度500多公里,丹(东)拉(萍)高速、津晋高速联通四方;李港铁路、蓟港铁路横贯全境;海河二道闸码头可停泊3000吨级货轮,是海河下游物资运输的重要水上通道。

(2)邮电通信设施齐备,有邮电支局、所4个,邮程达850公里;有电话支局4个,装机容量12万门,可直拨全国及世界各地。

(3)津南政务网目前已经成为拥有政务专(外)网、政务内网、政务网站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了与全区各委、办、局及主要社会团体的联网,网络出口带宽100M,具有ISDN小号拨入、8位专用电话号码拨号及VPN拨号等多种接入方式,局域网用户150多个,ISDN小号用户70多个。能够提供SQL Server和Access数据库、邮件服务、DNS、FTP、Web等服务。

(4)津南区是全国农村能源建设100个试点县(区)之一。全区电力供应充足,接用方便;成品油及煤炭的供应网点多,规模大,能够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风能和太阳能利用、工农业节能技改等取得多项成果。

(5)市政公用设施初具规模。大沽排污河自西向东横穿全境,排污排沥十分方便。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已为群众普遍采用。

经济发展:

(1)农业历史悠久,是驰名中外的小站稻的发源地,著名的“鱼米之乡”。已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获得小站稻证明商标。津南区农业已形成以“一优三特”(优质小站稻、特色蔬菜、特色畜禽、特色水产品)为主导的农业生产结构。拥有总库容3000万立方米的中型平原水库--津南水库。拥有“日思牌”小站稻、“神农”牌蔬菜种子、“宏程”牌蔬菜种子等农业名牌产品。天津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海河沿岸名特优水产品养殖示范园区、水库周边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港田蔬菜工厂化科技示范园区、小站稻开发公司、津南区种子公司、双港蔬菜配送中心、北洋烧鸡有限公司、畜牧水产特色养殖服务公司等重点项目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正在进一步完善建设。

(2)乡镇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现已形成环保、基建关联产品、交通运输工具、金属制品、机电制品、服装、食品、化工等支柱行业。力字牌阀门、东仪牌仪表、宝成牌锅炉、凤鸣牌锅炉、甘泉牌电泵、港田牌摩托、启明牌螺杆钻具等7个产品获市级或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我区重要经济增长点。

(3)第三产业网点多,领域广,门类齐全,近年来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何庄子蔬菜批发市场是全国十大蔬菜批发市场之一。呈三足鼎立的咸水沽、葛沽、小站三镇的集贸市场按“三三制”合理分配时间,成为个体流动商贩的经营载体,形成了群众稳定的消费习惯,市场交易极为火爆,常盛不衰。近年来三产发展呈现综合化、规模化、设施化他、高档化的趋势,月坛商厦、长青消闲岛娱乐城、同济温泉康乐中心、长青温泉宾馆、京津高尔夫俱乐部等的建设为满足群众的消费需求提供了物质条件。科技、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兴行业和超市、连锁店等新型业态也有新发展。

(4)招商引资长足发展。累计开发土地2.2万亩,基础设施投入14亿元,建设标准厂房76万平方米,进驻企业510家,引资规模70亿元。工业继续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量。2005年规模以上工业实现总产值150亿元,销售收入14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2.85%和44.55%。形成了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现代冶金、机械设备、金属制品、精细化工等支柱行业,创市级名牌产品7个,“力”字牌阀门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五年共完成“六个五”项目491个,总投资65亿元,其中千万元以上项目162个。五年累计新批三资企业403家,直接利用外资合同额7.4亿美元,到位额4.2亿美元。三资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9亿元,出口创汇17.6亿美元,税收12.47亿元。180家企业获自营进出口权。内引内联取得新成绩,引进内资企业691家,吸引内资协议额138.2亿元,到位额88.5亿元。津南经济开发区招商步伐加快,新批企业108家,形成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塑料等主导产业。

社会事业:

大力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统筹协调发展。2004年,组建产学研联合体20家,开发填补市级以上空白新产品42项。大站阀门总厂“力”字牌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我区被中国科协命名为全国科普示范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一步明显。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启用了新实验小学,建成了双港中学示范高中校。基础课程改革、“双高普九”稳步推进,基础教育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南洋职业技术学校被批准为国家级重点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卫生事业取得新成果,咸水沽医院老年康复病房主体工程竣工,妇幼保健院综合楼投入使用,农民健康查体顺利完成。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公民道德建设和诚信教育扎实推进。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持低生育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提高了农村低保标准,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十一五”规划编制、“351”农民素质培训、经济普查等工作进展顺利,双拥、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妇女儿童、国防教育、国防动员、民兵预备役、残疾人、老龄、慈善、档案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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